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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0-05-27 14:28:39  浏览: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桂航国交〔2014〕1号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生通过我校的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活动。

第二条 拟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思想道德素质良好,无违纪记录;成绩优良;达到合作院校的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基础好,能支付在国(境)外期间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第三条 交流生在合作院校学习的专业原则上应与在我校所学习专业相同或相似。申报不同专业需经学生所在系(部)及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批。

第四条 拟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资格审批表》,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交流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交流生出国(境)前需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签署《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并参加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的出国(境)前培训。

第六条 交流生除需承担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费用外,还应在签证前按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缴清相应学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交流生国(境)外入学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需向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第八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合作院校的校规校纪。

第九条 交流生须自行购买国(境)外相关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条 交流生如中途放弃学习,需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交流生学习期满后须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和擅自变更学习国家、学习身份的,我校将不予颁发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流生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境)外学业,可以提前2个月向双方学校申请延长在国(境)外学习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合作院校所获得的学分可认可为我校相应学期的学分(含毕业实习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其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分记入。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出国(境)交流,如合作院校有论文要求的,可用合作院校论文成绩替代我校毕业论文成绩;如合作院校无论文要求的,则需按要求完成我校的毕业论文。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完成学习任务返回学校后,应将合作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及学习证明交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办理学分及成绩认定手续。交流生返校后原则上应继续随原所在年级、班级学习。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可纳入学校初次就业率统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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